一、怎样办理航空物流托运
1 、 托运航空货物应包装完好,携带发运人有效身份证件,属国家控制或禁运品不予办理
2 、 详细填写货物托运书
3 、 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称重
4 、 凭有效单证、证件到北京中友联航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柜台办理托运手续;
5 、 交运费后请妥善保管航空快递单的托运人联;
二、怎样办理货物提取
1 、 收货人凭货物提取联或到货通知单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若由单位收取应一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2 、 收货人委托他人提取货物时,应凭航空快递单上的收货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
3 、 收货人应到北京中友联航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指定的提货处办理提货手续,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4 、 收货人应在航空快递单和货物提取记录上签字后提取货物
5 、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面清点,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损坏 或延误到达等情况,请当面向北京中友联航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异议
6 、 若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北京中友联航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航空快递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完好交付。
三、货物的包装及规格
1 、 货物体积太大的,单件超过150公斤以上的,请提前咨询,根据飞机的机型才能准确配载
2 、广州空运公司航盟物流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 6000 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轻泡货物以 6000 立方厘米折合 1 公斤计重
3 、 货物包装符合北京中友联航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关要求
4 、 贵重物品请如实申报,无声明价值的货物如有丢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5 、 为了您的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请您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6 、 量大货物运输,请提前与我公司联系并订舱。 订舱电话:020-37737567
四、因为货物损失或延误发生索赔,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索赔?
1 、 应由航空快递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航空物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出。
2 、 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损失或部分丢失,至迟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2 日内提出。
3 、 延误运输的货物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指定收货人之日起 5 日内提出。
4 、 收货人提不到货物,自航空快递单填开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
5 、 过期由客户自己处理 , 广州航盟物流航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贵重物品主要指哪些?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上的物品。
六、托运贵重物品时,应注意些什么?
1 、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 # ”字型金属包装带,接缝处必须有封条标志。
2 、 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七、“有效身份证件”指的是什么?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或提取货物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等。
八、到达货物免费保管期限为多长时间?
普通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 1 日;贵重物品到达当日免费保管;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冷藏、冷冻的货物到达后免费保管 6 小时。逾期提取,广州航梦物流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规定收取保管费。
九、赔偿责任与责任免除?
赔偿责任:
因广州航盟物流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运原因,凡货物在航空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北京中友联航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给予赔偿 , 国内货物未办理声明价值手续的,广州航梦物流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赔付,赔付额不超过毛重每公斤合人民币 20 元 , 最高不超过 500 元。凡办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在航空快递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广州航盟物流i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按您的实际损失情况和相关发票给予赔付,但最高赔付额不能超过声明价值。
责任免除:
广州空运公司航空物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尽最大可能按通常的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然而,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延误、损害、丢失、误送和派送不到不付责任:
1、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不可预料事件的发生,以及广州航盟航空物流公司运力所不及的任何原因。
2、由于发件人的违约或疏忽;由于第二、第三承运人的失误或其他原因;以及超出广州航盟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或以外的任何滞留或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3、货物本质的固有缺陷(如易碎等),或特有的内在瑕疵,以及因此而带来的损害。
4、电子、摄像图像或任何形式记录的电磁破坏,删除或其他类似损害。
十、 航空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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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d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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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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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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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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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充气球体、救生器、易爆开的汽车安全气囊、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灯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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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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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喷雾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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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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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固体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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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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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和放射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锂电池的收寄标准请参照邮件“关于锂电池是否界定为航空禁寄品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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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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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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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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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性物体,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如验钞机、音箱、磁铁等含磁性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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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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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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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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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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